在公开招聘时,用人单位要求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而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这是合理差异还是性别歧视?

招聘要求男性50岁以下、而女性40岁以下?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

3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起涉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件,随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杨浦人才网上公开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令人诧异,招聘条件中对男女年龄的要求截然不同:男性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而女性年龄则被限制在40周岁以下。

杨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行为存在诸多问题。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男女差别化年龄要求的做法,实质上变相提高了女性的录用标准。而且,该单位并未向社会公众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何要对这一岗位设置男女有别的年龄标准。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强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因该案件涉及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根据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杨浦区检察院随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在与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行政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后,杨浦区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对本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布的招聘信息开展全面、集中的排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防止类似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情况再次发生。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行动,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行为,之后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已督促删除这条招聘信息,并对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通过就业促进中心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集中排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检察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的求职就业过程中,女性面临的困境远不止年龄限制这一项。她们还常常遭遇诸如限定性别、男性优先、限制生育、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以及不合理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就业壁垒。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由于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清晰界定,以及对具体歧视行为的详细列举,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在维护自身就业权益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以男女退休年龄不同为由,对男女岗位设置不同的年龄限制。表面上看似有一定依据,但实际上却提高了妇女的就业门槛,严重损害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针对男女就业不平等问题的公益诉讼工作,并与行政机关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就业领域之外,检察机关还致力于保障妇女在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和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杨浦区检察院针对母婴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益护芳华”整改效果专项督查行动,通过实地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检察监督整改落地见效,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